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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5條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 ,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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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