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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4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 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 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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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