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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原始憑證之審核。 (三)依政府採購法對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案件之監辦。 (四)本局經費內部審核之執行。 (五)會計人員任免、考績、獎懲之擬議。 二、第二科: (一)駐外單位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之編製。 (三)會計報告之編造。 (四)本局出納及駐外經費審核之執行。 (五)決算之辦理。 (六)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對有關單位(人員)限 期聲復或追繳處理之通知。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統計報告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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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