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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規範電影業務相關行政程序收費標準,包含電影事業登記、許可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等事項收費,確保行政程序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7-1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影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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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影事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三、電影片工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四、電影片製作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五、電影片發行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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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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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電影片檢查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 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 三十分鐘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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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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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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