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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14條

微縮片之包裝容器上應註明機密等級、微縮編號、原始文件名稱、微縮作 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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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