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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15條

微縮片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及索引等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應記載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之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 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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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