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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16條

依本準則規定製作檔案微縮片及由該微縮片放大複印,並蓋用檔案保管機 關之印信者,推定與原始文件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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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