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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19條

本準則施行前,各機關已頒行之檔案微縮作業要點、注意事項、程序或手 冊等,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依本準則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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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