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 第18條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18條

微縮母片有損壞或不堪使用情事,須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