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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2條

各機關檔案微縮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之規定。 本準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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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