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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各機關:行政院與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 (直轄市 ) 、縣 (市) 政府。 二、檔案: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書及其附件。 三、微縮: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 之底片上之過程。 四、原始文件: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文件。 五、微縮母片:由原始文件直接拍攝之微縮片。 六、微縮副片:由微縮母片所複製或由其再複製而成之微縮片。 七、影幅:微縮片在攝影機內經一次曝光所得之影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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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