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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4條

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 微縮機構辦理之。 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之原始文件及製作之微縮片,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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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