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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 第7條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7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 (格式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於微縮片之開端及尾端攝入之。 前項說明書應分別由檔案管理單位之負責人員及微縮作業之拍攝人員簽名 。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 版) 第 426~4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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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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