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第8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