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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程序,旨在推動法規的制定、修訂及廢止等相關事宜,以確保法規的完備性和適用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4-26・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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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法規動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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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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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 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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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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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均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 前項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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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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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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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 組會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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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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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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