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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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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