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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局因應辦理採購業務需要,得任務編組採購單位,所需人力由機關組織 法律內編制員額充任,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訴 處理等事項。 五、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催 、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 問題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 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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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