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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本總局擴大總局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主持, 副總局長、主任秘書、本總局各單位主管、直屬大隊長、各地區巡防局長 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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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