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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29條

其他各組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指定各地區巡防局 有關人員出席;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總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 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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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