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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海巡專業獎章的頒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以表彰海岸巡防人員在海巡業務上的貢獻和成就。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0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
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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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對海洋環境及資源之保護、保育或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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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 本獎章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及非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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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分別由服務單位或所屬機關推薦;其他人員,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海巡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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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於接受推薦後,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查符合
第二條
規定之要件通過後,報請署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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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其式樣如附表二;頒給外國人士者,並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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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署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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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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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獲頒本獎章者,列入本署年度考績評核及晉任、職務候選資績計分;文職人員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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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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