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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對海洋環境及資源之保護、保育或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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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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