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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總局長差假時,代行 (理) 職務。 三、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六、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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