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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維護綜合科: (一)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 (三)關於年度政風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四)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五)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做法事項。 (七)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八)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機密維護、設施安全維護及本處行政綜合事項。 (十二)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二、預防查處科: (一)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二)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訂定政風工作手冊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 (三)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四)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六)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八)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關於辦理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法紀教育講習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預防及查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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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