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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本署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關於本署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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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