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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29條

其他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有關人員出席;本署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署各 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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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