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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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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