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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於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上有貢獻的志願服務人員給予獎勵的相關事項,以鼓勵更多民眾參與消費者保護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03・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
第十九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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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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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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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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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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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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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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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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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志工於本會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會將依照甄選辦法,推薦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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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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