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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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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