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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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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