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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 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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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