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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公害糾紛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決。 二、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管轄之指定。 三、公害糾紛原因及責任鑑定之委託。 四、公害糾紛事件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之計算及收取。 五、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裁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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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