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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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