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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組織、職責、工作事項及相關內部運作程序,以確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的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17・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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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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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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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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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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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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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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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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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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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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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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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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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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