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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環境保護法規之研議、審議及修訂等事項,以確保相關法規之制定及推動符合環境保護政策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8-2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
第十九條
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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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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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熱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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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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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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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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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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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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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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