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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8條

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用 、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 (如: 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 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得以 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戶 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作為 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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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