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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7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 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 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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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