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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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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