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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及噪音等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樣品代表性研究事項。 (二)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採樣技術建立事項。 (三)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採樣計畫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採樣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空氣品質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測機構之許可管理與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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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