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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 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核 准後行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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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