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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對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 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個人資 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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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