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4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 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