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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當事人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本法
第四條
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 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二、書件內容如無遺漏或欠缺時,應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之處 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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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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