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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 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 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 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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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