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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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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