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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研究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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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