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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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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