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2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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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