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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規範公務人員不得收受財物或不正當招待,以杜絕請託關說、收賄等不法行為,維護公務人員廉潔形象及行政機關信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9-12-1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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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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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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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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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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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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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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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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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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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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