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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4條

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十條行使職權外,並得將行政院交 議或交辦事項、有關機關送請核議事項或其他有關經濟建設重要事項提會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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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