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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16條

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項下之計畫,其計畫雖已完成,而其業務繼續,對 前條之財產有長期使用之必要時,本會得視其個別情形將該項財產以贈予 或價讓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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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